南漳县鼓励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
| 招商动态 |2017-04-13
南漳县鼓励工业项目投资优惠及奖励办法
为了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,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步伐,推动“工业强县”战略的实施,强化工业项目招商引资,根据国家、省、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,结合我县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本办法重点支持在南漳县注册且纳税在本县的新引进工业项目,包括精细化工、新型建材、农产品深加工、机械电子等主导产业,新一代信息技术、生物、智能制造、新能源汽车、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,以及在上述产业链上的企业实施兼并、重组和技术改造类项目。
一、工业用地扶持政策
工业项目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》实行招、拍、挂出让,县财政对按政策收取的土地出让金,待项目投资强度等控制指标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,按下列标准留下相关费用后,剩余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前期开发及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支出。具体标准: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5万元/亩;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至2亿元以下的4万元/亩;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,可根据投资强度(原则上投资强度应超过200万元/亩)、税收贡献、产业集聚等因素,采取“一事一议”的办法,给予更加优惠的用地扶持政策。进入园区企业“五通一平”(即:“水、电、路、气、通讯”通和场地平整)由政府承担。
二、税收贡献奖励政策
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,从经营纳税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、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县级留成部分,县财政按前两年100%、后三年50%的比例奖励企业,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、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。
新建工业项目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,在项目建成投产后,按以下标准奖励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、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: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,奖励50%;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,奖励60%;5亿元以上的,奖励70%。
支持在本地注册的工业企业跨区域开展兼并重组,对其兼并重组区域外企业而新增增值税、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%、后两年50%的奖励。对在南漳县范围内有工业生产分支机构的外地企业,鼓励其将总部在南漳注册,其投资规模在50亿元以上,按其总部入驻南漳后新增增值税、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前三年100%、后两年50%的奖励。
在我县工作和生活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,单个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人,五年内在南漳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每年按照80%给予补贴。
三、租赁现有厂房补贴政策
鼓励企业租赁现有厂房进行生产,对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租赁补贴政策。具体标准:第一年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的100%、第二年70%、第三年50%给予补贴。对新型战略产业、科技创新型产业实行“一事一议”补贴政策。
对引进产业转移的工业类企业,生产设备搬迁费用第一年按实际费用的100%给予补贴,第二年按实际搬迁费用的80%给予补贴,第三年按实际搬迁费用的50%给予补贴。对新型战略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设备搬迁费用实行“一事一议”政策。
租赁期间,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,需要征用土地新建厂房的,按新引进类项目享受工业用地扶持政策。
四、实行重资产招商奖励政策
对符合南漳产业规划、投资额度大、发展前景好、带动能力强、打造产业集群龙头企业,政府可根据企业需要新建标准化厂房供企业生产,由企业分期回购。政府设立5-8年窗口期,在5-8年内企业所形成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厂房的建筑成本(含出让取得土地成本),政府直接将厂房零费用(含出让取得土地成本,不含税收)过户给企业,因过户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,县财政100%奖励给企业,用于扩大再生产、开发新产品或技术改造。若企业在5年窗口期内所形成的税收县级留成部分累计达到厂房的建筑成本(含出让取得土地成本),企业在回购厂房后,剩余年限内可继续享受税收贡献奖励政策。
五、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补贴政策
鼓励工业项目投资,对在我县注册的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项目,连续三年依据企业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,经审计认定后按比例给予补贴奖励。具体奖励标准: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,按其当年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%比例给予补贴;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,给予200万元的补贴;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,给予300万元的补贴;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,给予500万元的补贴。现有企业的重大技改项目可比照执行。
六、产业基金扶持政策:建立专项产业引导基金,与金融和社会资本合作,采取阶段参股、跟进投资等方式,对搬迁产业集群龙头企业发展融资需求给予支持。
七、行政服务性收费优惠政策:对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政策,对事业单位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补贴。具体参照《南漳县工业项目“零门槛、零审批、零收费”改革实施意见》执行。
八、优化项目服务
实行领导包保制、项目服务秘书制、项目责任清单制,所有投资额亿元以上工业项目,要实现服务秘书全覆盖;工业项目实行台账管理,项目秘书驻在企业,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,为项目从招商落地到开工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。严格执行企业生产“安静日”制度。除食品药品和危险化学品检查、安全生产检查、环境保护检查、办理欠薪投诉案件、制假售假检查或政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、处置突发性事件可先检查后备案外,必须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后,每月26日以后进行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具体参照《中共南漳县委、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》(南发17号)执行。)
九、社会保险政策
企业的社会保险实行全覆盖,按2+X的灵活保险政策执行(需缴纳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加选其他险种)。对吸纳残疾人就业的按国家政策给予养老保险适当补贴。企业需要对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,培训费用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给予补贴。
十、物流补贴政策
鼓励企业成立物流公司,对物流公司给予政策上的支持。物流公司从经营纳税年度起上缴的增值税、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县级留成部分,县财政按前三年80%、后两年30%的比例补贴给公司,用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。对公司产品外销产生的物流费用实行单边补贴政策,以公司所形成的工业品物流总额按比例给予补贴,第一年4‰、第二年3‰、第三年2‰给予补贴。
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,试行一年,原南政发4号文件《南漳县鼓励投资优惠办法》工业项目优惠政策不再执行。本办法发布前已经签定的正式合同或在建的项目,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
本办法由南漳县招商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。